东盟十国工程承包法律精要之泰国、缅甸

来源:Wolters Kluwer 威科集团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巨大差异,使得中国企业走出去时必须注重防范风险、提高海外投资利益的保障能力,以便实现与投资地的社会、文化、法律机制的良性融合。本文特别介绍东盟十国之泰国、缅甸的工程承包法律,以飨读者

 

泰国

在泰国,承包工程项目可分为两类:一是国家投资的公共项目,通常采取国际招标或者电子竞标(E-Auction)的方式,仅有少数采取邀标的形式;二是私人投资的工程项目,目前通行的国际招标、邀标和议标等招标形式均有采用。私人项目一般选择与业主有长期合作关系的承包商承建,近年来通过议标合作的情况比较多见。

泰国政府项目的招标和投标方式视项目情况而定,通常采用的方式:

(一)直接投标,通常适用于一般规模项目,有资格的投标人在购买标书后直接进行商务投标;

(二)“资格预审+投标”,通常适用于大型项目,资金来自国外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通常采用此方法。投标人须根据标书要求先进行资格预审,通过者方可有资格参加商务投标。资格审查通常分为一般性资格审查和技术性资格审查。一般性资格审查是对投标公司背景、以往业绩、财务状况、人员和设备情况等审查;技术性资格审查要求投标公司必须根据项目的特性提出具体的施工技术方案,甚至设计或设计扩充方案等。超大型项目通常都要进行一般性资格审查和技术性资格审查,而某些国内预算项目则可能只要求一般性资格审查。

(三)特别招标议标,国家预算的小项目(通常不超过1亿泰铢)有可能采用议标特别聘雇的方式招标,而国家预算的国外项目如驻外使领馆等也通常采用议标聘雇的方式招标。

泰国所有政府项目在招标前都必须完成预算,确定项目的中间价,上述前两种招标中若项目的中间价大于1亿铢,商务投标就必须采用电子竞标(E-Auction)的方式进行。

在泰国,外商投资工程承包行业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根据《外籍人经商法》的有关规定,建筑业和工程服务业为限制外籍人从事的行业,外籍人只有与泰籍人组成合资公司或联合体才能承揽泰国的工程项目,且合资公司或联合体必须由泰籍人控股,外籍人投资所占比例不得超过49%。除此之外,虽然泰国法律并没有其他明确针对外国承包商在工程承包领域的任何限制规定,但在实际操作层面,泰国几家大的本土工程承包商在一些项目招标中(尤其是政府公共项目)占有天然优势地位。总体上看,建筑承包工程行业属于非鼓励外籍公司从事的行业。

泰国承包公司(泰国法人)可在政府各部门进行资质申请,相关部门会根据申请人的公司情况审批其资质。最高资质为一级,其次为二级、三级等。必须具有各级资质的承包公司方能有资格参加相应的国家预算(非外资)项目的投标,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Terms of Reference,TOR )中通常会规定投标人必须具备的资质等级。泰国没有国家统一的资质注册,在不同部门(如内政部、交通部、农合部等)注册的资质只适用于该部门,不能相互替代。但是参加某些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建设资金来源为外资的项目投标的外国承包商、或投标联营体中的外国承包商不受此规定限制。

近年来,泰国大型政府预算项目普遍要求企业所在国驻泰国的使领馆出具企业资信、资质、业绩和股东列表等文件的公(认)证函,只有经过公(认)证后翻译成泰语并交由泰国外交部再认证方可有资格参与项目投标。

泰国并无关于开展BOT投资的明确规定。从实际情况看,泰国BOT类的投资项目实践比较少,近20年来实施的一些项目主要集中在国家出资或列人国家预算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如公路、城市垃圾处理、电力设施等。BOT投资项目更明确的规范体现在合同双方签署的具体合同及其附件中。泰国对于外资参与BOT投资并无具体规定,只要投资者满足项目投资要求并不违反泰国《外籍人经商法》对于外籍人投资限制的各项规定,即可参与项目招标。而对于特许经营的具体年限也无统一标准,一般根据项目本身需要确定,但一般不超过30年。已在泰国开展BOT投资的外国企业包括日本、加拿大、马来西亚等国的投资者。

泰国主管投资促进的部门是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ard of Investment,简称BOI),负责根据1977年颁布的《投资促进法(Investment Promotion Act)》及1991年第二次修正和2001年第三次修正的版本制定投资政策。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Office of the Board of Investment)具体负责审核和批准享受泰国投资优惠政策的项目、提供投资咨询和服务等。

在泰国,工程承包方面主要适用的法律是《泰国关于负责公共大型项目的法规》和《泰国建筑管理法》。

 

缅甸

缅甸政府规定,缅甸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制度,由政府部门自筹资金且金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有三家以上的承包商进行投标,通常发标部门对各投标方的技术细节与价格进行比较,形成授标意见后报请国家采购委员会审批,国家采购委员会一般要与竞标企业再进行一轮价格谈判。之后或维持发标部门的意见,或做出新的授标决定。根据采购委员会的意见,发标部门须上报国家贸易委员会审批,批准后再报内阁批准通过,最后进入实施阶段。

对于部分工期紧张、前期项目的延续性项目、政府有明确指示的项目,有可能会采取有限邀标或者议标的方式。由企业带资参加的信贷项目,则一般只采取议标方式。

缅甸政府招标的一般程序:(1)缅甸政府在官方报纸上发布招标通知;(2)参标企业到政府制定部门购买标书,并缴纳投标保证金;(3)第一轮竞标: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技术标书;(4)第二轮竞标: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商务标书,并提交最终报价;(5)公开招标。

虽无明文规定,但一般来说,涉及缅甸国防的敏感项目、贵重矿产资源(如宝石、玉矿)的开发,少数民族地区政府的项目一般不允许外国公司介入。

按照《商务部关于加强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管理对外投资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商合发[2008]270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协调办法》以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协调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中资企业在缅甸承揽工程项目须由驻缅经商机构出具推荐函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在驻缅经商机构对有关项目信息进行备案,并接受经商机构的指导和协调。

缅甸未见发布针对工程承包的特殊法,信息均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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