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德国全流程详解

并购的形式

任何并购交易的结构都视个案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企业并购的根本形式只有两种: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 (share deal) 和取得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 (asset deal)。

1.股权转让

是通过对目标企业母公司在目标企业持有的股权进行收购。出售方为目标公司的股东, 目标公司所有权利、义务以及现有合同保持不变, 收购完成后只是在股东层面有所变化。这个方式经常在目标公司正常运转和盈利的时候采用,股权的价值一般定为税前年利的4倍到6陪,利润成长率高时,也有定为7倍的。如果目标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则企业的收购合同、全流程。同样, 当目标公司是一家两合公司且其无限责任股东为有限责任公司时 (GmbH & Co. KG), 收购合同、转让合同也需要公证。在目标公司为其他法律形式时,收购一般无需公证。但是, 对其他形式公司的收购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则有其他需要注意的方面。总的来说,收购合同是必要公证的,不过这个相当简单,费用也不高。

2.资产收购

这个方式经常在目标公司运转不良,有亏损,甚至破产时采用。售价通常是已有实在资产值的一部分,卖方可以视供求情况杀价。在破产情况下可以不负责债务。通常的做法是先在德国成立一个新公司,再把卖方公司资产转移到新的公司去。这样就可能利用不到旧公司的客源,而客源,例如汽车公司的供货许可,是旧公司最宝贵的无形资产,要先和客户商量,尽量保留。另外一个法是保留旧的公司,继续正常营业,只是转换东主,但要先和债主商量只负担一部分。

债务

在收购股权时,一般可以要求卖方自付债务,把无债务的企业移交。也可以把债务包揽过来,从收购价减掉。对于银行长期和低息的债务,可以考虑这个办法。在收购资产时,可以不管卖方债务,但要注意债主有没有处理卖方资产的权利。避免把资产买来后,被卖方债主拍卖掉。

客源

工厂经常有长期客户和长期供货合同,这是一个企业最重要的财产,必须事先和客户商量,尽量继续业务关系。应收货款和已收预付金必须结算清楚。

税务

收购股权时,也接收税务的权益(例如已预付的税金)和业务(例如未付的税金)。在收购资产时,卖方的税务由卖方自己处理。买资产时要交增值税,但可以从以后营业收益(其中一部分是代政府收的增值税)中扣回来,等于不用负担。

员工

德国员工的薪金和权利固然比中国的高,但是也是企业的财富。要把企业在德国继续经营下去,必须保留一部分员工。要知道,尽管德国员工的薪金高,但是,如果公司有盈利,这些盈利也是这些员工的成果。在盈利情况不良之下,当然可以考虑裁员,但是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里是有工会组织的,想裁员要及时和工会商量。在采用收购资产的模式时,买方就能够比较强势,必要时可以不管工会裁员。

管理人员可以部分从中国派,但要考虑想要管理人员有客户人脉,拥有技术和管理常规,所以在企业改组而未稳定下来以前,要小心换人。尤其是想把德方技术转移去中国时,就要利用德方技术人员作为技术载体把技术带去中国,在德国培养中国技术人员。德国优良员工之宝贵之处。不止技术,是他们的敬业精神,这是中国员工应该学的。工人从中国派来比较困难,而且,工人来了德国,他们的工资就不可能和在中国一样了,一般要和德国工人几乎持平。总之,德国员工薪金比中国的高许多倍,但是产业在全球还是有竞争力,德国人口只有中国的6%,可是工业品出口值和中国几乎一样,这就是德国员工敬业精神的效果。

合同文件制作及交易过程

1. 意向书 (Letter of Intent)

在较复杂的交易中, 合同双方一般首先签署意向书。意向书中确定下一些重要的问题,如标的、交易结构、交易额等。意向书中一般不对交易的完成做出任何承诺, 但是其在经济上和道义上作为双方一致意见的见证, 在其后的交易过程中很难做出与其差距很大的决定来。意向书也可以包含法律上可执行的条款, 比如保密的义务。此外, 一般意向书还包括排他条款, 即双方就交易内容不与他方进行谈判,一般为期一个月至两个月。此类条款可以赋予违约罚金以监督执行。如果涉及上市公司, 意向书的签署可能引发向股东进行通报的义务。

2. 尽职调查 (Due Diligence)

收购者在签署收购合同前希望能对目标企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由此,其从出售方取得相关资料并通过尽职调查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特别是在大规模交易活动中, 出售方一般信息和文件的披露都非常小心,尽管有会计师和审计师的参与,他们负责数据正确,但是不能排除报好不报忧,有隐瞒的地方,所以必须由买方委托自己信任的专业人士重新调查详细全面情况和数据的正确,是否存在隐藏的问题。

尽职调查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进行,包括财务尽职调查 (通过审计师进行) 、法律尽职调查(通过律师进行) 、税务尽职调查 (通过税务顾问或审计人员进行) 以及商务尽职调查 (一般由收购方自已完成)。调查过程原则上在卖方办公和业务场所办理,调查人员查看原始单据和合同和盘点存货和设备。尽职调查结束后, 调查人制作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不是泛泛的鉴定,而是对目标企业的审查和鉴定。尽职调查的目的是要发现目标企业隐藏的风险。尽职调查中所发现的信息和危险要在以后的收购合同中加以考虑。

3. 收购合同

企业收购行为中最重要的合同就是企业收购合同。一般的企业收购合同冗长繁琐, 作为中国收购者应当知道收购合同的主要内容。很多规定有可能与收购者本国法律规定相去胜远, 这更加重了中国收购者对合同条款理解的难度。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收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a. 标的

合同中应该详细列出标的,特别涉及到资产收购时。资产收购中, 合同应列出所有收购的物品并确定其所有权的转移, 所以固定资产、库存以及流动资产的详细清单作为资产收购合同的附件。此外, 还应当确定收购者确实会得到这些资产。

b. 收购价格

收购价可以是确定的数额,在股权转让中也经常把价格与公司相关财务业绩联系起来。也就是说最开始收购方只支付部分价款, 交易完成后,在审计师对目标公司自有资本和其他的财务数字进行审计后才最后确定最终价款。此外的其他方式也可。比如, 出售方继续在目标企业参股但只作为小股东并通过公司财务及公司的业绩决定收购价款。在此情况下可以延期支付部分价款,以使收购方可能从经营目标企业中取得足够资金。

c. 担保

收购合同中会包含出售方的诸多担保,因为一般法律条款中没有如此详细的规定。如果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了风险, 也应当在合同中特别指出并且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此外, 出售方应担保其在尽职调查中提供的信息是正确和全面的, 且并没有隐瞒重要的信息。在股权转让中作出的担保尤为重要。

4. 其他协议和文件

除企业收购合同外,另一个十分重要、也经常会与企业收购合同并在一起的合同是公司股权的转让合同。企业收购合同中也常常有禁止竞争条款, 即出售方承诺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不与目标公司进行竞争。此外, 在过渡期间可能有必要继续租用现有的厂房以及继续使用原有电脑系统和数据库。收购者也大多希望尽可能保留原来企业的重要员工和技术人员。为此目的,可以同这类人员签署长期的雇用或顾问合同。此外, 还可协议禁止出售方从公司中招揽人员,以及收购者可能希望与出售方关系密切的人员在收购后离开企业。如果上述条件对收购方十分重要的话,均可以作为合同最后完成的先决条件。在交接日, 收购方应审查这些条件是否具备并在具备的情况下支付价款。

5. 合同语言

合同执行的所在地主要是德国,所以收购合同应该委托德国律师以德文起草,但是发生问题要找法律解决是会在德国,也会在中国,加以中国买方也要清楚所有条文内容,所以也要有中文版本。德文和中文版本的内容和措辞必须完全相符,最好是每段落都德中对照,以免修改时(这种合同通常都要修改很多次)忘记或漏掉部分。(来源:晨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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