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韩国

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 协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5〕25号

海关总署:

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5年12月20日起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第一年税率,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年税率。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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