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税局发布分国信息报告制度

美国国税局日前提出,要求收入大于8.5亿美元的跨国企业的美国母公司提交XXXX表格——分国信息报告。需要按照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GAAP)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有两种:(1)跨国集团的最终母公司是美国企业,其分公司至少有一个在美国境外或非美国居民企业,(2)跨国集团的美国企业在美国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提案,当一个企业根据其管理机构、场所或其他类似标准而在某地负有纳税义务时,通常就认定为当地居民企业。如果一个企业仅从某地取得收入或从位于某地的资产中取得收入则不被认定为当地居民企业。提案还明确了确定一个企业在多个纳税管辖区可以构成居民企业或常设机构的判断规则。

规定要求,母公司对其每个组成部分实体的居民纳税管辖区、组织或运营地的纳税管辖区(如果不同于居民纳税管辖区)、主营业务、纳税识别码进行报告。

此外,规定要求母公司对每个组成部分实体所在纳税管辖区的如下信息进行报告:(1)与跨国企业的其他组成部分实体进行交易所获得的收入;(2)与跨国企业其他组成部分实体以外的企业进行交易取得的收入;(3)税前利润(损失);(4)对所有纳税管辖区以现金支付的所得税,包括对收到付款的代扣税;(5)对应纳税利润(损失)的预提税费,只反映现款会计期间的业务,不包括递延所得税或不确定税项;(6)设定资本;(7)累计收益;(8)相关纳税管辖区的全职员工人数;(9)有形资产的账面净值(而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此外,还需对不属于任何纳税管辖区的组成部分实体进行汇总报告。(来源:Wolters Kluwer 全球税务研究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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