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加工贸易业务
保税区加工贸易业务
发布时间:2015-07-07
事项名称保税区加工贸易业务
事项依据点击查看相关政策文件
申请(办理)条件 1、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自营权);
2、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必须已在海关登记备案;
3、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加工单位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必须符合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并具备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一)申请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变更)
1、保税区管委会签发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首次备案提供);
2、保税区管委会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正本;
3、料件进口合同、成品出口合同或来料加工合同、进口发票;
4、企业加盖公章的《加工贸易备案审批表》(《加工贸易变更审批表》)(保税港区海关物流信息系统打印);
5、代理加工贸易委托协委托书(委托专业报关公司办理的);
6、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如工艺流程图、排料图等。
(二)申请外发加工备案和核销
1、申请外发加工备案(变更)
经营企业向海关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时,应在“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关物流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的备案电子数据,发送至海关,并递交下列单证:
(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
(2)《外发加工备案(变更)审批表》(物流信息系统打印);
(3)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
(4)经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5)按照规定需提供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2、申请外发加工核销
外发加工核销采取一票一核的办法。经营企业在每票外发加工项目执行完毕后,应及时在“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关物流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的电子数据,并打印以下单证,向海关报核:
1、《张家港保税区外发加工核销申请表》
2、《外发加工核放单原材料进出信息》
3、《外发加工核放单成品折算原材料及原材料进出信息》
4、《外发加工单耗列表》
(三)申请内销征税
区内企业申请办理保税加工项下内销征税审批手续时,应在“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关物流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的电子数据,发送至海关,并提供下列单证:
1、《加工贸易内销征税审批表》一式两联;
2、内销合同或协议;
3、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4、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限申请料件内销时)。
(四)申请加工贸易核销
保税区内企业的保税加工电子帐册核销采取滚动核销方式进行,一般为每年一次。企业应于盘点前半个月向海关递交盘点计划,根据计划先自行盘点并列出盘库清单交海关并(如海关需下厂盘库则在海关盘库后确定期末数),并在保税港区物流系统中进行申报,同时提交以下单证:
1、加工贸易核销申请表;
2、保税加工项目核销汇总表(企业差异情况说明);
3、盘点及差异处理情况申报表;
4、关于核销汇总表中核销差异的说明;
5、边角料处理情况申报表;
6、残次品处理情况申报表;
7、进口料件清单;
8、出口货物清单;
9、剩余通关单明细数据(如有);
10、保税加工项目期末数(附企业盘库数据及换算明细或海关核查记录);
11、核销单耗列表;
12、核销通关单列表和参与该期间核销的报关单正本、通关单、区内结转单等进出口或进出区等单证正本;
13、海关认为应收取的其他单证。
办理程序(一)加工贸易备案(变更)
加工贸易备案(首次申请)。企业通过张家港电子口岸网登陆’保税港区海关物流信息系统”——“业务申请”—— “加工贸易”——“备案申请”——“账册备案”,根据系统提示录入相关数据,打印《张家港保税区加工贸易备案审批表》,并向海关发送电子数据,同时企业凭有关纸质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账册备案手续。
加工贸易变更。企业通过张家港电子口岸网登陆保税港区海关物流信息系统——“业务申请”—— “加工贸易”——“变更申请”——“账册变更”,根据系统提示录入相关数据,打印《张家港保税区加工贸易变更审批表》,并向海关发送电子数据,同时企业凭有关纸质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账册变更手续。
(二)外发加工备案和核销
外发加工备案。企业通过张家港电子口岸网登陆“保税港区海关物流信息系统”——“业务申请”—— “外发加工”——“备案申请”——“新增账册”,根据系统提示录入相关数据,打印《张家港保税区外发加工审批表》,并向海关发送电子数据,同时企业凭有关纸质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外发加工备案手续。
外发加工核销。企业通过张家港电子口岸网登陆“保税港区海关物流信息系统”——“业务申请”—— “外发加工”——“核销申报”——“新增账册”,根据系统提示录入相关数据,打印《张家港保税区外发加工核销审批表》,并向海关发送电子数据,同时企业凭有关纸质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外发加工核销手续。
(三)内销征税。企业通过张家港电子口岸网登陆“保税港区海关物流信息系统”——“业务申请”—— “保税加工核销”——“内销补税”——“新建补税”,根据系统提示录入相关数据,打印《张家港保税区内销征税审批表》,并向海关发送电子数据,同时企业凭有关纸质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四)加工贸易核销。
(1) 企业(或海关)盘点并将盘点数据报海关——海关据此建立账册核销区间;
(2) 企业通过张家港电子口岸网登陆“保税港区海关物流信息系统”——“业务申请”—— “保税加工核销”——“期初数维护”和“单耗维护”录入相关数据发送海关;
(3) “保税港区海关物流信息系统”——“业务申请”——保税加工核销”——“账册核销计算”打印以下报表:《张家港保税区海关加工贸易核销申请(结案)表)》、《保税加工项目核销汇总表》、《进口料件清单》、《出口料件清单》、《剩余通关单明细数据》(如有)、《保税加工项目期末数》、《核销单耗列表》,并凭其他有关纸质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4) 如有核销差异需进行后续补税。企业登录“保税港区海关物流信息系统”——“业务申请”——“保税加工核销”——“后续补税”——“新建补税”,根据系统提示录入相关数据,打印《张家港保税区内销征税审批表》,并向海关发送电子数据,同时企业凭有关纸质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后续征税手续。
办理事项流程图
办理时限详见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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