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派劳务培训及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培训及考试工作,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发展,根据商务部《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商合发[2004]63号文)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外派劳务培训考试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外派劳务培训”(以下简称“培训”)是指外派劳务人员(含研修生)在出国(境)前接受的适应性培训。
适应性培训是指外派劳务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国内外相关法律规章、外事教育及所在国(地区)风俗习惯和日常语言教育。
第三条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下简称省外经贸厅)负责归口管理全省外派劳务培训及考试工作。各市外经贸局负责归口管理本市外派劳务培训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考试中心”是指省外经贸厅根据商务部《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设立的江苏省外派劳务人员考试机构。
第二章 培 训
第五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派出的劳务人员,在出国(境)前都必须接受适应性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派出。
第六条 经营公司须承担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培训的义务,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并对培训的质量负责。
第七条 经营公司可委托出国劳务培训中心或其他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有条件的经营公司也可自行组织培训。无论是委托培训还是自行组织培训都应保证具有相应的培训设施和培训师资。
第八条 经营公司在开展培训工作时应统一使用承包商会编印的教材,作为基本培训内容,并可按劳务人员的实际情况和派往国家(地区)雇主的具体要求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同时还应根据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增加有关安全、防病等方面的教育内容。统编教材可直接向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购买,也可委托考试中心统一订购。
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我国外派劳务培训的有关规定,根据经营公司的要求,制订培训计划,编写教学大纲,认真实施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第三章 考试中心
第十条 省外经贸厅委托省内一家行业组织作为我省外派劳务考试中心,负责对全省经营公司组织培训的外派劳务人员培训效果进行考试并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考试中心应具备相对固定的考试场所和考试设施,应拥有了解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及政策、具备良好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的专职或兼职教师(不少于3人,并分工明确),拥有保证外派劳务考试工作正常运行的专职管理人员,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考试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本着服务企业、方便考生、提高效率的原则,在征得省外经贸厅同意后设立考试点。考试点须与培训机构分开。考试中心负责监督、管理各考点的考试工作,并对其考试工作负责。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三条 经营公司应及时将本公司的培训考试计划通知考试中心。培训结束后,经营公司须向考试中心提交《外派劳务考试报名表》(附件一),以及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一张,并交纳考试费,统一组织劳务人员参加考试中心安排的外派劳务考试。
第十四条 考试中心接到经营公司《外派劳务考试报名表》后应根据经营公司的要求,本着方便、快捷、统筹的原则安排考点和确定考试时间,并及时告知相关经营公司。
第十五条 考试中心须根据承包商会所统一编制考试题库、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题组卷考试。
第十六条 对劳务人员的外语考试由考试中心根据国外雇主的要求,本着适应国外生活、工作实际的原则自行命题,以口试为主。
第十七条 各考点开展外派劳务考试工作,必须在考试中心的统一命题和组织下进行。
第十八条 考试中心应认真组织考试,对培训结果认真进行测评,不得“走过场”,不得对考试不合格者发放《合格证》,不得对没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派出的劳务人员进行考试。
第五章 合格证
第十九条 劳务人员考试合格后,由考试中心向劳务人员发放《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或《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第二十条 《合格证》由承包商会统一印制,考试中心根据需要向承包商会购买。
第二十一条 考试中心向外派劳务人员发放的《合格证》须在贴照片处加盖“中国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考试10号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考试中心须于考试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把考试结果通知报考单位,并对考试合格的劳务人员发放《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合格证》是外派劳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是办理出国(境)手续的证明文件之一,须妥善保管,可视情况向国(境)外雇主和单位出示,不得出售、伪造或挪作它用。
第六章 培训费
第二十四条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费用原则上应自行负担。考试费包括在培训费中。
第二十五条 培训费用(含考试费,下同)由经营公司向劳务人员一次性收取,分别支付给培训机构和考试中心。经营公司收取培训费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示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多收费、乱收费。考点发生费用由考试中心支付。
第二十六条 对未通过考试需要再培训或再考试的外派劳务人员,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对《合格证》有效期满两年或在有效期内派驻《合格证》规定以外的国家(地区),需重新培训和考试的外派劳务人员,按初次培训标准收费。
第七章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经营公司和考试中心须以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为宗旨,切实做好外派劳务培训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承包商会的协调指导。
第二十九条 经营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主要条款中应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的内容。
第三十条 省外经贸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省外派劳务培训和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外派劳务培训检查结果作为经营公司年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考试中心应做好试卷保存、外派劳务考试和发证情况的汇总和整理工作,认真填写《外派劳务考试情况汇总表》(附件二),每季度报省外经贸厅备案,并抄承包商会,每年12月31日前对全年外派劳务考试工作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报省外经贸厅。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经营公司违反外派劳务培训规定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不予通过年审,直至报请商务部处罚。
第三十三条 考试中心应严格把好考试关,加强对各考点的监管,如有违反外派劳务考试有关规定、考试把关不严、“走过场”、乱发证、滥发证情况,视情节轻重,省外经贸厅将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或停止委托其进行考试工作。对违规操作的考点,由考试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撤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不适用根据双边政府协议设立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或考试中心。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外派劳务考试报名表》
2、《外派劳务考试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