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无单放货的例外:具有符合海商法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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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正本提单放货免责事由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通过法国某海运集团出运一票货物至西班牙瓦伦西亚。货物装船后,国内某轮船公司作为法国某海运集团的代理人向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签发一式三份正本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承运人为法国某海运集团。2019年3月20日,法国某海运集团在瓦伦西亚港卸货并交付给无正本提单的收货人。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国某海运集团、国内某轮船公司连带偿付货款损失及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收货人向西班牙瓦伦西亚公证处申请对涉案提单的效力进行注销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公证处出具了《提单遗失或失窃证明书》,并要求法国某海运集团不得将提单中所载商品交付给第三方,直到提单所有权被撤回且该被盗提货单的所有权得到确认为止。西班牙执业律师就《提单遗失或失窃证明书》出具法律意见,称西班牙法下《提单遗失或失窃证明书》适用的法律为《西班牙航海条例》(14/2014)第516条至522条的规定,其中第521条规定了提单注销的法律后果:公告作出一个月后,如无异议,公证员应制作公证书,记录注销提单权利,申请人应被视为提单的唯一合法持有人。提单的注销一经宣告,提单不再具有效力,权利得到承认的申请人可以在适当时撤回保证金或在支付保证金费用后要求承运人立即交货。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提单遗失或失窃证明书》系目的港所在地公证机关根据西班牙法律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根据该证明书的要求,法国某海运集团作为承运人必须在到达目的港后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承运人先收到了《提单遗失或失窃证明书》,之后到达目的港货交收货人,符合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免责事由,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承运人提交证据证明其根据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必须将货物交付给未持有提单的收货人的,符合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免责情形,不承担无单放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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