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购货物应书面约定质量标准,否则索赔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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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货物质量问题、无书面买卖合同

 

【基本案情】

J公司(在欧盟某国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与浙江R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J公司自2014年至2020年期间向浙江R公司多次购买三角警示牌。2023J公司以浙江R公司销售的三角警示牌不符合ECER27标准(关于三角警示牌的产品质量标准)为由,向浙江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浙江J公司赔付货款、相关费用及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案涉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结合双方庭审陈述及商业发票和聊天记录,确认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J公司需举证双方已经约定三角警示牌须符合ECER27标准,该案中,J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浙江R公司提供的商业发票显示,双方达成的合意是500克(上下浮动10克)、型号为“RF-101”的三角警示牌,未明确其需要达到ECER27标准以及产品转售的国家或地区。且根据双方2014年以来的交易习惯,订购的均为该型号产品。法院审查认为无法得出双方在交易时就三角警示牌达到ECER27标准进行了明确约定的结论,据此驳回J公司的全部诉请。

 

【典型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质量问题是常见的、导致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国内企业被指控产品质量不达标,货物损失的同时往往还会面临高额索赔。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尽可能订立完善的贸易合同条款(合同内容包括货物品质条款、商品检验条款、质量异议期、责任承担比例)并加强对货物质量的把控,减少合同履行中的不确定性,降低被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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