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研究】RCEP项下对外投资政策初步解读

RCEP协定项下投资规则具体指第十章投资共18条,该章包含了公平公正待遇、征收、外汇转移、损失补偿等投资保护条款,以及争端预防和外商投诉的协调解决等投资便利化条款。本文小结了以下一些特点,供对外投资企业参考。


RCEP项下对外投资政策初步解读


一、中国签署的第一个投资章节采用负面清单模式的协定

RCEP协定是中国签署的投资章节第一个采用负面清单模式的协定。其落地将提高区域内跨境投资的透明度,减少投资壁垒,充分体现了对投资的精细化保护以及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利益平衡,将为区域内投资者创造一个更加稳定、开放、透明和便利的投资环境。这将有利于更多的中国企业在该区域内进行产业链布局,在更加自由、便利、公平的RCEP区域内寻求新的投资机会,进而促进中国对外投资的增长。

二、投资范围明显扩大

RCEP协定第十章投资章节第一条对投资的定义和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一方面,RCEP中投资的范围被显著扩大。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不视为投资和“试图”投资的情形。RCEP投资概念和范围的扩大使得缔约国给予跨境投资者更为广泛的制度上的保护。

三、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

RCEP各缔约国对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5个非服务业领域的投资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作出了较高水平开放承诺。

四、明确了投资者待遇

RCEP协定投资章规定了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及最低待遇标准等当前国际投资协定的标准性条款,并进一步明确了最低待遇标准的具体要求。其中重要的实体性条款均体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RCEP协定签署并通过后,给予各缔约国投资者的投资待遇将不低于本国的投资者。

五、禁止对投资者提出业绩限制

投资转移条款是保护投资者的资金转移自由和东道国维护金融秩序之间的重要工具,因此成为投资条约中最难达成一致的核心条款。而RCEP协定缔约国对此达成了一致,RCEP承诺,有效地保护投资者投资转移的各个方面。

六、严格征收和国有化行为

征收和国有化一直是全球范围内跨境投资的风险之一。RCEP协定规定了征收和国有化的情形,严格而详细地规定了缔约国进行征收和国有化的情形,并对如何补偿投资者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将在一定程度上制止缔约国政府的征收和国有化行为,并有效保护投资者被征收和国有化后的各项权益。

七、建立投资便利化促进机制

RCEP协定第十章第十七条是有关投资便利化的规定,从投资环境、投资申请及批准程序、投资信息的传播、投资服务四个方面为如何努力便利缔约方之间的投资指明方向。同时,RCEP重视争端预防和外商投诉的协调解决,并附有各方投资及不符措施承诺表。

  • 分享: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