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在北京等十地海关试点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75号公告,部署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公告,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等十地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同时,公告明确,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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