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外企业疫情保险咨询群问答

问:因疫情受到的影响,援外项目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具体能覆盖履些理赔责任?

答:受疫情影响,目前援外项目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简称“工程险”)可索赔的两种情形如下:一是如项目所在地已针对疫情发布政策,项目停工或即将停工;二是已发运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沿途的疫情政策影响,被滞留在港口或运输中断或中止。

具体赔偿范围及注意事项可参考保险合同扩展条款第31条“全部停工和部分停工责任扩展条款”和第51条“货物运输中断或中止责任扩展条款”。(条款内容详见附件)

问:项目所在地因疫情封城或者宵禁造成直接停工,保险涵盖赔偿吗?

答:属于援外工程险的保险责任,有两个核心判断因素,一是当地政府应对疫情发布政策或法令,二是前述措施导致项目停工。建议企业注意如下事项:

1.第一时间向工程险的保险公司(人保)进行报案。

2.收集当地政府应对疫情的政策或法令,准备本项目因疫情导致停工的书面材料。

3.收集、整理停工后的各项损失和费用证据,具体可参考保险合同扩展条款第31条“全部停工和部分停工责任扩展条款”,包括:工程部分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相关费用(包括停工期间维持费用、看管费用、机械设备折旧费与保养费用、中方工作人员停工复工过程中的往返国际旅费等,前述费用应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管理企业等相关主体)和第三者责任。

保险最终是否赔偿,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致损原因是否为保险责任(问题所提情况已基本符合,还需提供证明材料);二是损失后果是否为保险赔偿范围,建议企业尽快报案,仔细记录和整理,统计损失范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问:项目分为新建医院和旧有医院改造两部分,现在新建医院已完工,发生疫情后当地政府卫生部直接将新建医院定为疫情隔离医院被占用,旧有医院无法搬迁,使得我们没有工作面,只能暂时停工,但当地政府还没有针对疫情发布停工政策,符合保险索赔条件吗?

答:项目因疫情原因而被征用,也是政府釆取的一种应对政策,如确因此导致停工或部分停工,原则上保险责任可成立。

问:关于收集疫情影响资料,对于当地政府发布政策或法令等政策性文件有级别要求吗?

答:原则上政策级别越高越好,但具体需看对项目的影响,比如项目所在国未针对疫情发布专门政策,但所在地的城市疫情严重从而封城、宵禁,也会对项目造成极大的影响。

问:扩展条款第31条“全部停工和部分停工责任扩展条款”中停工期间发生的维持费用、看管费用及往返国际旅费可赔偿那些?

答:结合目前疫情影响,如下费用可进行工程险索赔:

维持费用是指项目停工期间中方人员必要、合理的生活费用(如房租、水电气费等),但不包括人员工资及各类补贴。

看管费用是指项目停工期间维护现场安全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当地保安费用,但不包括中方人员。

往返国际旅费是指项目停工期间中方人员因保险责任引起的往返中国和项目所在地的签证和机票费用,或者签证和机票的改签费用或价差。

上述费用可能随着疫情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同时需要企业提供相应的费用证明材料,否则难以获得保险赔偿。

问:扩展条款第31条“全部停工和部分停工责任扩展条款”中,“中方工作人员”是否包含总承包单位员工(含管理人员及工人)?

答:中方工作人员包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管理人员及工人)和项目管理企业的人员。

问:对停工条件有要求吗?

答:停工令请按照援外有关规定办理,保险没有特别要求。但与保险索赔相关的是,如是疫情影响,停工原因应注明当地政府应对疫情出台政策或法令,并对项目造成影响并导致停王或部分停工。

问:国内受疫情影响,造成中方人员、物资无法到场,影响项目现场造成停工,是否可以保险索赔?

答:国内疫情的影响不属于援外工程险的保障范围。

工程险是保障场地责任,由于项目所在地(最广至所在国)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保险责任的影响(不等同于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受损。原则上项目所在地(国)以外的事件与工程险无关,除非是单独约定中包括了所在地(国)以外的情况,比如第51条“货物运输中断或中止责任扩展条款”,保障运输过程中可能存在第三国影响,但此条款的保险责任认定同样为疫情加第三国应对政策。

问:因疫情影响,造成验收组专家或工人等人员无法派出或返回国内,导致现场出先窝工或滞留在现场,由此产生窝工或滞留及工资待遇需要照常发放,如何处理?

答:上述情况产生的窝工损失及人员工资待遇、产生的食宿费不属于援外工程险的赔偿范围,建议按照援外有关规定处理。

问:因疫情受到的影响,是否包括项目人员、材料延期到场造成项目可能延期/赶工,进而导致的管理费增加?

答:援外工程险的赔偿范围不包括延期/赶工相关费用,建议按照援外有关规定处理。

问:如何理解保险合同中扩展条款第18条特别费用条款中提及的“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快运费及因抢工、赶工而增加的技术措施费(增加人员的费用、引进技术费用和增加设备费用)”?

答:该条款已明确规定:“该特别费用须与本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疫情损失通常不会造成工程物质损失,因此无法赔偿该项费用。

疫情损失比较特殊,通常工程险是没有保障的,目前援外项目疫情损失可通过援外工程险扩展条款第31条“全部停工和部分停工责任扩展条款”进行索赔,其他绝大多数合同条款均无法适用。

问:防疫物资和措施费用在理赔范围吗?

答:不属于援外工程险的赔偿范围,上述情况属于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建议按照援外有关规定处理。

问:国内工人抵达项目现场后应当地政府要求进行隔离的食宿等费用是否在理赔范围?

答:不属于援外工程险的赔偿范围,上述情况属于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建议按照援外有关规定处理。

问:受疫情影响,在某地区当地物资价格上涨好几次,而且目前物资出现短缺情况,已经影响现场施工进度和现有施工人员窝工的情况,产生工期和费用的损失在保险中涵盖了吗?

答:不属于援外工程险的赔偿范围,建议按照援外有关规定处理。

问:当地基础材料因疫情影响不能供应,造成项目现场停工,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呢?

答:如果当地政府应对疫情执行相关政策,直接造成工程物资不能供应并导致项目停工,属于援外工程险的责任范。

问:因疫情影响,有些特殊材料保质期是6个月,因人员不能到场无法在有效期内完成施工,现在有部分材料已经过期了,这种损失保险可赔吗?

答:不属于援外工程险的赔偿范围,建议按照援外有关规定处理。

问:正常情况下货物运输均需过境第三国,这样运输距离为450公里,现在疫情原因第三国的边境关闭,需要绕道,运输距离增加到950公里,请问这个在保险索赔范围内吗?

答:如援外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上述情况,属于援外工程险的责任范围,建议第一时间向人保报案,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保险赔偿范围为因保险责任造成的合理、必要的额外费用或损失(如滞港费用、仓储费用、转运费用、运输物资处置损失等);如是未发运物资,不在保险赔偿范围。

保险赔付的一般原则是项目已经投入成本或费用由于保险责任造成损失(保险损失与一般所说的损失有一定的差异),如不是前述情况,则需在保险合同中找到单独的明确的赔偿规定,方可赔偿,比如保险合同扩展条款第51条“货物运输中断或中止责任扩展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1.企业一旦获悉运输中断或中止,应及时通知人保,并积极釆取合理、必要的应对措施减少损失,否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2.援外工程险不赔偿物资在运输途中的直接损坏或灭失,此应为企业自行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范围。

问:若项目存放于场内的材料被盗抢,是否有索赔可能?

答:盗抢属于援外项目工程险的保险责任。在保险索赔时,首先需提供盗抢证明,即当地警方的报案证明或者经参处的证明,其次需举证哪些物资被盗抢,如现场出入库的记录及相关辅证,最好有现场照片或监控,更易于举证。

问:新冠肺炎是否为援外项目人员意外险的理赔范围?

答:若企业已满足援外项目最低保障要求去投保人员意外险,项目人员如感染新冠肺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摘录《对外援助项目境外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最低保障方案》有关内容如下:

“强制性最低投保标准包括:1.突发急性病(涵盖疟疾、霍乱、登革热等传染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额:每人RMB600000元;2.突发急性病(涵盖疟疾、霍乱、登革热等传染病)医疗保险金额:每人RMB60000元。”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正式发布2020年第1号文件,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病保障属于援外人员意外险的强制性要求之一,应包括新冠肺炎,因涉及新的法令修改,建议企业及时向保险公司核实投保的意外险保单中是否已包括新冠肺炎责任。


附件:疫情影响主要涉及的保险条款举例


险种一、援外成套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摘录于《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保险合同(2015-2018年)》(范本)。

(一)扩展条款第31条全部停工和部分停工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扩展承保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包括扩展责任)造成7天(含7天)以上的工程部分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相关费用(包括停工期间维持费用、看管费用、机械设备折旧费与保养费用、中方工作人员停工复工过程中的往返国际旅费等,前述费用应包括被保险人、项目管理公司等相关主体)和第三者责任。

下列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扩展条款:

1.双方同意,7天以下的停工和部分停工视为非停工,凡承保范围内的责任均有效。

2.凡发生上述停工和部分停工时,停工和部分停工全过程(含前7天)的承保损失均可得到赔付。

3.本扩展条款累计及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投保金额的30%。

4.如停工超过180天(含180天),本保险合同的所有责任(包含扩展责任)将暂时中止,直至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正式复工的书面通知才恢复保险责任。

5.如停工超过180天(含180天),保险人也将负责赔偿中方工作人员复工过程中的返回的国际旅费。

6.停工发生后,一旦两国政府签订中止项目实施协议或由商务部发出内部中止工程实施的通知或决定,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二)扩展条款第51条货物运输中断或中止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运输物资在正式起运后,因保险责任造成上述运输物资运输中断或中止,由此而造成被保险人为恢复运输或规避前述风险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额外费用或损失(如滞港费用、仓储费用、转运费用、运输物资处置损失等)。

一旦被保险人获悉运输中断或中止,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积极釆取合理、必要的应对措施减少损失,否则保险人不予赔偿。

双方进一步同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运输物资在运输过程中因保险责任造成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

本条款所指: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运输物资”是指经商务部认可的用于对外成套项目的运输工程物资;

-“运输中断或中止”是由于保障责任造成运输物资未能按照既定的货物运输计划到达对外成套项目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包括滞留中转港、返回起运地或临时变更目的地等情况。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或投保金额的30%,以高者为准。

险种二、境外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摘录于《对外援助项目境外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最低保障方案》,其中的保障责任及赔偿金额为最低投保要求,具体以各企业投保的保单规定为准。

七、保险责任

(三)突发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责任(涵盖疟疾、霍乱、登革热等传染病)

1.突发急性病(涵盖疟疾、霍乱、登革热等传染病)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工作期间突发急性病(涵盖疟疾、霍乱、登革热等传染病),并在该病发生后180日内因该病身故的,保险人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RMB60万元/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突发急性病(涵盖疟疾、霍乱、登革热等传染病)全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工作期间突发急性病(涵盖疟疾、霍乱、登革热等传染病),并在该疾病发生后180日内造成主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第1级之一者,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全残保险金RMB60万元/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在保险期限内,每位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涵盖疟疾、霍乱、登革热等传染病)身故、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总和以RMB60万元/人为限。

(四)突发急性病医疗费用保险责任(涵盖疟疾、霍乱、登革热等传染病)

1.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的突发急性病(涵盖疟疾、霍乱、登革热等传染病)在医疗机构治疗,对于自该突发急性病(涵盖疟疾、霍乱、登革热等传染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单约定“突发急性病(涵盖疟疾、霍乱、登革热等传染病)医疗费用保险金”向被保险人支付实际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保险金以RMB6万元/人为限,上述医疗费用包括:

(1)住院费用,包括手续费;

(2)门诊费用、医生诊断费、处方费;

(3)处方列示药品费、检查费(包括X光)、看护费、医疗用具(如绷带)及其它费用:

(4)肢体辅助设备费用,如(拐杖、轮椅,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是因为发生保险事故而首次使用该设备),但每次保险事故此项费用的最高赔付额以RMB5000元/人为限。若被保险人因或突发急性病(涵盖疟疾、霍乱、登革热等传染病)无法移动肢体或被送返,保险人应负责境外医疗费用直至被保险人能够移动。

2.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岀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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